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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

教師會 / 2018-11-07 / 人氣: 679

臺北市五常國中教師會章程

第 一 章 【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五常國中所在地。

第 三 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二 章 【 宗 旨 與 任 務 】

第 四 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 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 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利。

4.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5. 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 依法選派代表教師聘任、申訴、考核及其他有關之校內組織。

7. 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 改善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9.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0.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 三 章 【 會 員 】

第 六 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兼、代課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不具會員資格人士,得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有助於本會之發展,經會員大會決議過,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於每年三月、九月接受入會申請。申請人應連同入會費,常年會費,送交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 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申訴權。

4. 發言權。

5.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6. 參與本會活動。

7. 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前項一至三款的權利,不適用於榮譽會員與準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4. 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5. 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或主動宣告退會者,其會籍自動消失,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1.主動宣告退會或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者。

2.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或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3.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4.拒繳會費者。

第 四 章 【 組 織 及 職 權 】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確認會員申請入會。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七、議決會員之取消會籍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時,採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其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獲選為理事、監事,則應優先聘為理事。

第十三條 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一年。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上項職務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理事會議、會員大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綜理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各應有全體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下列各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取消會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第 五 章 【 經 費 及 會 計 】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年費200元,於10月份繳交。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超過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八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其所繳納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 六 章 【 附 則 】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