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本府自費團保之保險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 31日止,共計4年,第3保險年度期間係自110年4月1起至 111年3月31日止;依自費團保合約書規定,決算108年4月1 日至109年9月30日之月繳化保險費收入及實際理賠金額, 理賠費用若高於保險費收入80%,得與本府進行續約年度保 險費率協議調升保險費,經該公司依合約書規定計算上述 期間理賠率達99.6%,爰依合約書規定與本府進行調升保險 費協議作業。
二、議定完成自費團保保險費自第3保險年度起,各身分別每半 年調整如下:
(一)員工、配偶:由新臺幣(以下同)2,280元調整為2,875 元。
(二)員工...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