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1年12月29日召開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 辦理。
二、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為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 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並以自由意志投入 已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後,由運用單位登記時 數。「義工」與「志工」有別,義工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 之範疇,無須接受志願服務訓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 冊,無從累積登記志願服務時數,亦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 之相關權利與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市教育志工訓練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基礎訓練:請志工本人至臺北e大完成6小時的志工基礎 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 務倫理與內涵2小時、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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