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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輔導組 - 輔導組 | 2023-01-06 | 人氣:117

一、依據本局111年12月29日召開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 辦理。

二、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為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 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並以自由意志投入 已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後,由運用單位登記時 數。「義工」與「志工」有別,義工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 之範疇,無須接受志願服務訓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 冊,無從累積登記志願服務時數,亦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 之相關權利與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市教育志工訓練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基礎訓練:請志工本人至臺北e大完成6小時的志工基礎 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 務倫理與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並取得修課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例如學校)替志工上 課(或以服務實習取代)並開立訓練證明,以增進志工 對單位之瞭解。有關課程名稱及時數,統一為「運用單 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2小時及「綜合 討論」1小時。 (三)完成前述訓練並取得修課與訓練證明者,應由運用單位 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taipei /)替志工申請服務紀錄冊,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審核及 製發。 (四)另有關在職訓練、成長訓練或督導訓練是由本局或各服 務單位依服務需求自訂課程,不得抵免志工基礎或特殊 訓練之課程。

四、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 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 殊保險等經費。」為維護志工權益,請各運用單位注意以 下事項: (一)本局前以111年11月16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99894號函轉 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 同供應契約案供各單位參考,提醒各單位於年度預算編 列時納入志工保險經費,確實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並 依實際運用情形覈實辦理。 (二)依本府108年11月8日修訂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 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第7點規定(自113年1月1日生 效),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3小時以上補助150元編列。請各單位於年度預算編列時納入志 工餐點及交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