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附設臺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園
招生簡章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設立園】
一、依據108年5月15日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2點辦理。
二、新生登記資格:
民國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間出生者得辦理新生登記,具下列資格者,依順位優先錄取,一般生次之:
(一)第一順位:本校在職員工子女。
(二)第二順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父母為中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三)第三順位:其他各級學校在職員工子女。(依府授人給字第10231991800號函及總處給字第1020031633號函。)
(四)第四順位:本園畢業生或在校生之親兄弟姊妹。
以上具優先錄取資格者,於登記報名時,須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五)第五順位:一般生。(依北市教三字第09133916500號函辦理)。
三、招生人數
本園核定招收人數(3歲-入國小前)為40人,扣除在園生直升人數26人,可招收名額共計14人。
(一) 3歲(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出生者):10人。
(二) 4歲(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出生者):4人。
(三) 5歲-入國小前((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出生者):0人。
四、辦理期程
(一)招生簡章公告:109年4月16日前公告於本園外牆公佈欄及五常國中幼兒園網頁
(網址: http://163.21.11.8/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1)。
(二)預約參觀時間:109年5月18日至5月22日(不含假日)每日下午5時,參觀前請事先電話預約,或至幼兒園行政辦公室登記
(電話:02-25048846)。
(三)新生登記時間
1.第一階段(優先入園):10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於幼兒園辦理登記。
2.第二階段(一般生):109年6月1日至6月5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於幼兒園辦理登記。
(四)抽籤時間:109年6月18日上午10時,於幼兒園公開辦理抽籤,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園外牆公佈欄及五常國中幼兒園網頁
(網址 http://163.21.11.8/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1)。
(五)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09年6月18日下午2時,公告於本園外牆公佈欄及五常國中幼兒園網頁
(網址: http://163.21.11.8/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1)。
(六) 報到時間
1.正取生:109年6月22日上午10時至6月24日下午6時。
2.備取生:109年6月29日上午10時至6月30日下午6時。
正取生家長應於指定時間內,親洽幼兒園行政主任辦理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本園得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
(七) 註冊時間:109年7月1日至7月3日。
(八) 開學日期:109年8月1日(遇假日順延)。
五、其他
(一) 雙(多)胞胎籤卡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採合併一籤或個別一籤,合併一籤者,抽中者全數錄取,未抽中者全無;個別一籤者,
抽中之幼兒錄取,未抽中者無;若抽中最後一個缺額者,雙(多)胞胎之其他幼兒得列入後補名單第一順位。
(二)備取生資格得保留至109年7月3日止;逾保留期限或無備取名額可備取時,若仍有名額,則由本園自行辦理招生。
(三) 已錄取幼兒因故放棄入園者,請於確認放棄一日內(遇例假日、停班或停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園,並簽具放
棄錄取同意書(詳附件)。
(四) 本園收費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備查項目及數額辦理,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4,500元,第3胎以上子女再減繳1,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子女免費,繳費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退費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公告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六、本簡章經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13日北市教前字第1093022992號函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9學年新生報名注意事項
一、請家長於報名時,依順位別持以下相關佐證文件之「正本證明」於填表時出示並供檢核:
(一)第一、三順位 (本校及其他各級學校在職員工子女):查驗教師證或學校在職工作證明。
(二)第二順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1.低收入戶子女:查驗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子女:查驗中低收入戶證明。
3.原住民:查驗全戶戶口名簿「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
明文件以檢核原住民身份。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之認定範圍,並請主動提供該年度申請核准之證明。
5.父母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檢核之文件需標記有「中度」、「中重度」或「重度」等殘障級別的父母任一方殘障手冊或證明。
(三)第四順位(本園畢業生或在校生之親兄弟姊妹):提供親兄弟姊妹姓名及畢業年度,並查驗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以檢
核親屬關係。名額不足時,在校生親兄弟姊妹優先於畢業生之親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