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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資訊組 - 註冊組 | 2015-10-14 | 人氣:51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09947號辦理

自101學年起,依教育部101年5月7日臺參字第1010079561B號令公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成績評量。
關於「畢業規定修正」,摘要如下: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以上。

    前兩項規定,自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詳細「成績評量準則」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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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pdf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