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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訊息 衛生組 - 衛生組 | 2021-08-23 | 人氣:197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8月13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24號函辦理。

二、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 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衛生福利 部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三、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 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四、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 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 核通過者,不受旨揭公告人數限制。

五、有關旨揭公告之違規裁罰,本府已於110年5月26日府衛疾 字第11001194501號公告委任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為主責機關,並以機關名義執行,爰此,相關裁罰 案件,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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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936003_1103072231_ATT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