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及防檢局 107年12月18日公告裁罰基準,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 境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如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 境者第1次處新臺幣20萬元、第2次處100萬元罰鍰;外籍 人士不具居留證,第1次受罰20萬元罰鍰且未能立即繳清 者,拒絕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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