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0日 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13855號函辦理。
二、結論: (一)參與服務學校接受地方政府補助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講課,非屬兼職範疇。 (二)至其他學校或機構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進行講課,則應按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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