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委會110年9月22日客會語字第1106700564號函辦理。
二、客委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行客 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 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 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 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 畫」。
三、110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10年10月31日(星期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請鼓勵相關人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 莊區中平路439號17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