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12
:::

衛生組 - 衛生組 | 2022-03-28 | 人氣:125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1年3月18日北市衛健字第 11130094541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自施行日起,比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 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校加強宣導,以免學 生觸法受罰。

三、檢送「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條文(附件1)、宣導 單張電子檔(附件2)、宣導摺頁電子檔(附件3)、臺北市菸 害防制法暨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檢查紀錄表電子檔(附件 4)各1份

  •  
    1) 18371690_1113038647_ATT1.pdf
  •  
    2) 18371690_1113038647_ATT2.pdf
  •  
    3) 18371690_1113038647_ATT3.pdf
  •  
    4) 18371690_1113038647_ATT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