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1年3月18日北市衛健字第 11130094541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自施行日起,比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 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校加強宣導,以免學 生觸法受罰。
三、檢送「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條文(附件1)、宣導 單張電子檔(附件2)、宣導摺頁電子檔(附件3)、臺北市菸 害防制法暨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檢查紀錄表電子檔(附件 4)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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