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明定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其獎勵、懲處實施規定及辦理服務成績優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2、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3、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二、檢附修正條文1份,本案電子檔 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 moe. 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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