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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7-06 | 人氣:120

一、查111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5條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 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二、次查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意 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 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 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 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 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 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現為第15條第 2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 兼任之。

三、再查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意 旨,計程車駕駛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現為第15條第2 項)所稱之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 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又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現為第15條第2項)規 定者,權責機關應依同法第22條(現為第23條)規定,視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該員亦應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辦 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至公務員單 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銓敘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 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該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 證職業」範圍,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現為 第15條第2項)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