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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7-21 | 人氣:129

一、詳附檔之鞗正條文對照表。

二、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於111年 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以聘僱人員為該 法之適用對象,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第1條及第3條。

三、查旨揭辦法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 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7日)及給假 期間;另依性工法第21條規定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 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 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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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