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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衛生組 - 衛生組 | 2023-03-27 | 人氣:84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 理。

二、修正之「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分為3個階段施行,茲 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第4條第1項第4款),自 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 (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 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 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三、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條文重點內容(如附件2),茲說明如 下:

(一)第3條類菸品(如電子煙)定義: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 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 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 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二)第7條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定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依 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2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274號公告 (如附件3):「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 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 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 入」。

(三)第10條: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 添加物,違反規定者,依第29條規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 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15條:

1、第1項: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 廣告下列物品:

(1)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 其他物品,違反規定者,依第36條規定,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 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 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 者,按次處罰。

(2)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製造、輸入業者, 依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 依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規定販賣、展示者,依第32條規定,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 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 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 罰。另,違反規定供應者,依第 37條規定,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 要之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製造、輸入業者 ,依第 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依第 30條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規定販賣、展示者,依第32條規定,處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 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 回收、銷毀或退 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 退運者,按次處 罰。另,違反規定供應者,依第37條規定,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 )。 違反使用規定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第3項:主管機關辦理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 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 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 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規 定者,依第4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五)第16條:

1、第1項: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違反規定 吸菸者,依第42條規定,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 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二十歲 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 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 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2、第2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 未成年人吸菸。

(六)第18條:

1、第1項

(1)第1款: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 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 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規定吸菸 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2)第11款:新增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 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 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 限。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 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 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第2項: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 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 反規定者,依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七)第21條: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 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 人亦得予勸阻。

(八)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禁止吸菸場所與吸 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 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場所負責人或從業 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者,依第4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九)第4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請貴單位運用多元管道廣為宣導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相關規 定,共同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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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736746_11201106861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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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736746_11201106861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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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736746_11201106861_ATT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