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 第6款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 技術業務之人員為赴陸許可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
(二)增訂相關機關為內政部會同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之 成員。
(三)為符實務管理需要,明定相關機關(構)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 應通知當事人。
(四)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須符合一定情 形,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五)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增訂各機關(構)收到申請人返 臺通報表後,應回傳資料予主管機關(按,內政部)之 相關機制。
二、修正條文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