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學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參與特殊教育方案鑑定安置計畫
(一) 報名資格:
本校七年級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臺北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參與特殊教育方案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基準說明」 者。
2、依申請鑑定類別,符合下列申請標準:
(1)109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文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英語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數學科或生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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