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B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 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 (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 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 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22條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 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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